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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威客模式的法律规制研究站群工具

时间:2011-06-26 11:48

  博客、播客、换客、威客……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新型的网络经济模式也不断出现,吸引着众多网民参与其中,乐此不疲。本世纪初出现的威客盈利模式,近年来迅速升温。由于出现不久便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目前威客盈利模式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相关网站不断涌现,注册的人数更是大幅攀升。威客模式很可能会成为互联网的下一个投资热点,这似乎预示着又一个网络经济热点的来临。然而,在威客模式的快速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纠纷。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模式进行分析。以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威客模式的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创新型应用和互联网新概念不断出现,例如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博客、维基百科、Rss、3G、Web2.0、长尾理论等。这些应用和概念与知识管理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如何利用互联网进行知识管理已引起互联网界和知识管理学界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威客模式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知识管理的网络创新模式。

长尾关键字查询威客的产生、发展。中文“威客”一词由中科院工商管理硕士刘锋在2005年最早提出,源于英文witkeywit:智慧,key:钥匙。“在网上根据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解答的人我们称作威客,关键词优化软件表示他们凭借智慧,能够解决问题,是有威力的人”。,将中国科学院的专家资源、科技成果与企业的科技难题对接起来。在建设网站的过程中,刘锋发现通过互联网解决问题并让解决者获得报酬是互联网一个全新的领域,于是开始通过边实践边总结的方式对这个领域进行探讨和研究。

在研究的过程中,刘锋提出三个相互关联的观点:第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电子公告牌的功能不断分离,产生出博客、维基百科等互联网新应用。智力互动问答功能从21世纪初也开始从电子公告牌中分离出去。第二,随着互联网支付手段的不断成熟,信息完全免费共享的互联网时代已经过去。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等也具备商业价值,可以成为商品进行买卖。第三,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等的价值化是促进人们参与智力互动问答的催化剂。基于上述三个观点,2005年7月,刘锋在一篇讨论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了威客模式的概念:人的知识、智慧、经验、技能等通过互联网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互联网新模式。主要应用包括解决科学、技术、工作、生活、学习等领域的问题。

刘锋提出的威客模式很快便受到了中国相关媒体的关注,2006年9月,中国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使得威客概念被广为传播。媒体的关注,促使数百家网站认同并纷纷进入这个领域。与博客一样站群,威客模式也是从BBS电子公告牌发展而来。博客原意为网络日志,更注重于个人情感思想的抒发,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了解自己的思想或观点,并形成了专门的博客网站如博客中国等,强调的是资源共享互联网威客模式的法律规制研究站群工具。与能写就可以成为博客不同,要想成为威客,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能通过网络为他人解决问题并获取报酬。就是能从网络上赚到钱才可能成为威客。也就是说,在威客模式中,威客们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为他人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从而将个人的知识技能和智慧变成财富。目前来看,威客的经营主要集中在文案策划、LOGO设计、网站建设等领域;威客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悬赏式和知识出售式。悬赏式就是用户将自己的难题标价悬赏,威客通过竞标的方式提供解决方案并最终获得报酬,这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出售式就是威客将自己的知识成果在网站上明码标价,进行推销,DEDE自动更新用户通过付费查询,找到自己需要的方案,再进行定购。在专门的威客网站上,这两种方式同时存在,网站则通过提取20%左右的“管理费”达到盈利的目的。

总之,威客网站的发展是迅速的,尤其要提到的是一些专门的威客网站。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威客盈利模式。在定购、报价、检索、交易、安全等方面,有了一套相应的规则,这些都将推动威客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威客模式产生、发展的意义。威客模式的产生及其迅速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便于网络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有问题在Google和百度上搜一下!”或许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验,网络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仅凭搜索引擎却不能解决我们所有的问题,不仅是关键字搜索会带来海量信息。需要我们在搜索结果里进一步甄别和选择,而且这种搜索不能完全根据我们的意图产生合乎逻辑的问题答案,尤其是需要创意的锢力成果就更不可能提供了。威客模式的出现,则可以很好地解决搜索引擎无法创造性给出答案的问题,同时实现了智力成果的货币价值,便利了知识的有效获取和利用。

其次,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自动采集软件,很容易被下载、复制、粘贴和超链接,作者难以加以控制,由此引发的网络作品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诉诸法律的也时有所闻。博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但也仍然还是一种完全开放的状态,而在威客模式下,通过悬赏系统、定价系统、交易系统等的组合,作者可以给自己的作品定价,其他网站和个人必须付费后才能查阅作品内容,或者获取源代码,如果在付费查阅后再把作品转售。则构成了典型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最后,促进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目前,实施博客实名制或网络实名制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本文认为这将是一个趋势。在威客模式下,未来保障所交易的知识商品的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的安全性,实名制成了网站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也是将来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要求。